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关于推进宁波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安责险费用的计取方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等投保项目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建设单位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将安责险费用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归属企业管理费并单列,在《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各专业企业管理费费率基础上,增加安责险差额费率,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按建安工程造价大小采用分档累计方式计算费用。
安责险差额费率如下表:
建安工程造价(元) | 安责险差额费率(%) |
3亿以上 | 0.24 |
1亿~3亿(含3亿) | 0.33 |
3000万~1亿(含1亿) | 0.45 |
500万~3000万(含3000万) | 0.59 |
500万及以下 | 1.26 |
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本企业信用状况等自主报价。
四、2024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安责险费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计取;4月1日前已发包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已投保情况等,协商确定未保部分的安责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
2024年2月23日
市建管〔2024〕1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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